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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广公路、内河货物运业发票税控系统后贷运发票缴销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青岛):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通知》(鲁地税发﹝2006﹞128号),我省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面推广使用总局统一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和新版货运发票,开具货运发票不再使用我省的发票管理信息系统。经研究,在发票管理系统与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没有进行连接之前,货运发票缴销业务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货运自开发票。由原来的自开票纳税人报送清单时省局发票管理系统自动缴销,改为自开票纳税人于购买货运发票时,持已经开具完毕的货运发票存根,向主管税务机关缴销的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自身实际确定采取缴旧购新或验旧购新方式。缴销时仍使用省局发票管理系统。
  二、货运代开发票。存在代开货运发票业务的基层单位(分局或所)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增加一个“××分局(所)代开货运发票用户”和识别号,进行领用存核算。基层单位先将发票发售给前台“代开货运发票用户”,再定期(最长不得超过七日)由代开票税务人员将发票进行缴销处理。“代开货运发票用户”和识别号由各市局在征管软件中自行维护。识别号按15位码编制,前9位码用代开票分局(所)的机构代码(如果代开票单位为县级局则是7位),后面用“0”补齐。
  另外,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于2007年1月20日前将自开票纳税人持有未开具的旧版货运自开发票进行收缴,与税务机关库存未开具的旧版货运代开发票一并登记造册上报市局,由各市地税局负责销毁。
  以上通知如有不明之处请拨打0531-82613792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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