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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政管理操作指南》的通知

各基层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政管理操作指南〉的通知》(鲁国税发〔2006〕21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通知》是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政策,严格审批程序,规范备案制度,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原则的具体体现,涉及到大多数纳税人。因此,各基层局必须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可结合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广大税务干部和纳税人中大力加强企业所得税业务培训和政策宣传,扎扎实实地做好这项工作,不断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
  二、认真落实《通知》中加强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的后续管理工作。对按规定可由企业自行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主管国税机关应要求企业在年度申报时附报《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不需审批财产损失)明细表》(附件9),建立企业所得税备案制度,进一步加强对纳税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的监督和管理,防止纳税人利用财产损失项目,侵蚀税基。
  三、为增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实效性,便于广大税务干部学习和查阅,市局印制了《企业所得税税政管理操作指南》读本,将于近期下发至各局。各单位应优先发放给一线所得税管理人员,确保准确、全面地掌握好政策精神,提高管理质量,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
  四、全市企业所得税税政审核审批、备案等涉税事项共有16类填报文书(见附表),由市局负责呈印并发至各单位。各基层局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及时辅导纳税人准确填报申报资料。以前审批文书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五、各基层局在执行中如果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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