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做好企业所得税“增收降亏”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去年以来,全省各级国税部门结合实际,采取措施,加强管理,促进了企业所得税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和企业亏损面的大幅降低。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度起实施,给企业所得税组织收入工作带来很大压力。为最大限度地减轻新税法实施对收入工作的影响,防止亏损面反弹,全省各级国税部门要继续将“增收降亏”作为工作重点,全面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现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实际,就做好2008年“增收降亏”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继续做好“增收降亏”工作的认识。新企业所得税法税率降低,并在税前扣除项目等方面放宽了标准,税收优惠政策、纳税方式等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这给2008年我省企业所得税的增收降亏工作带来很大压力。各级国税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继续做好“增收降亏”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增强责任意识和全局观念,在认真总结2007年企业所得税“增收降亏”工作成效和经验的基础上,坚持依法治税,贯彻组织收入原则,强化征管措施,提高纳税申报质量,确保亏损面维持在2007年的水平或有所降低,促进2008年企业所得税收入稳定增长。
各级国税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企业所得税“增收降亏”工作的督导和考核。省局将对各市企业所得税组织收入、降低查账征收企业亏损面等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并定期通报“增收降亏”工作进展和收入及亏损面情况。各市局也要加强工作督导和考核,全面掌握“增收降亏”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积极推进“增收降亏”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认真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体现,也是对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检验。2007年度是执行原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最后一年,该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承前启后,十分重要。各级国税部门一是要认真落实总局、省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汇缴程序和业务流程。二是突出纳税人在汇算清缴中的主体地位。落实纳税人自核汇缴与税务机关宣传辅导相结合的汇算清缴制度,使纳税人及时掌握税收政策规定,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办税能力,提高纳税人自缴质量。三是要切实加强对企业2007年度收入、成本和费用等情况的审核,确保申报数据的准确完整,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质量。
三、全面推进企业所得税分析评估。各级应充分运用《税收分析预警系统》和《纳税评估系统》,强化数据分析应用,进一步健全并落实好三级联动的所得税信息传递和监控预警分析评估机制,深化企业所得税分析评估。一是对税收分析预警系统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相关信息,要按省局统一要求及时进行反馈和解除;对纳税评估系统承接的税收分析预警系统确定的疑点问题,以及省局安排的专项评估任务,要全面进行评估。省局将按季度对各市两个系统所得税的预警和分析评估相关指标、数据信息等应用运行情况进行讲评,并定期通报各市工作开展情况。二是积极研究探索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方法和模型,有效解决成本扣除和收入申报的真实性问题。三是扎实开展对农村信用社、房地产行业的企业所得税专项评估,并力争取得明显成效。四是继续选择重点行业和管理相对薄弱的行业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科学实用的行业分析评估管理办法,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分行业分析评估体系。五是认真组织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案例剖析,查找企业所得税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总结出本案例对以后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启示及推广意义,研究制定改进措施,促进企业所得税管理质量的提高。
四、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严禁 “一刀切”地搞核定征收。主管税务机关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要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五、积极开展企业所得税反避税工作。各级国税部门要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要求,强化反避税基础工作,提高反避税选案、审计和调整质量,研究建立从关联交易申报管理、信息基础建设到选案分析、立案审查、结案监控、后续跟踪等一体化的工作机制,逐步推进企业所得税反避税工作。
六、继续抓好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工作。各级要根据新税法实施对本地区企业所得税收入的静态影响,结合宏观经济形势和企业利润变化情况,进一步加强月度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深入分析因税率降低、税源转移、税前扣除调整、优惠政策调整带来的增减收因素,抓住征管的重点和增长的潜力,并针对税源分布情况和征管的薄弱环节,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征管措施,切实把握组织收入工作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