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山东税收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基层局: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优化出口企业的办税程序,经市局研究,对出口企业申请延期申报退(免)税及申请延期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流程进行了修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08年7月1日起,各出口企业(含生产企业、外贸企业,下同)一律向其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提出延期申报申请。出口企业在提出延期申报申请时,除提供文件规定的书面申请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必须附送新版的《济南市国税局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附件1)或《济南市国税局延期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申请表》(附件2)以及电子数据和申请延期理由的电子文档。
  二、各基层局的退税部门应在该笔出口业务规定的期限内受理出口企业的延期申请,并将其提供的电子申请数据和申请延期理由的电子文档读入《出口退税应用管理系统》。对于符合延期申请条件的,各基层局应在2个工作日审核完毕并将电子数据通过《出口退税应用管理系统》提交至市局。
  三、市局收到申请延期数据后,不再对企业报送的纸质证明和材料进行复核,根据各基层局的审核结果,市局在2个工作日内在《出口退税应用管理系统》进行审批。
  四、对于市局审批通过的延期申请,各基层局应通过《出口退税应用管理系统》打印出《济南市国税局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批准通知书》(附件3)或《济南市国税局延期开具代理证明批准通知书》(附件4)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作为企业延期申报的凭证。同时,将审批结果有关内容录入《纳税评估系统》的“数据采集”—“定期采集数据录入”—“出口退税”—“延期申报核对分析法采集”中。各基层局在向企业送达批准通知书时,应做好文书交接工作。
  五、各基层局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以及《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济国税函﹝2004﹞156号)文件的要求,做好出口企业延期申报的审核工作,对于开具的延期申报批准通知书和延期开具代理证明批准通知书要做好资料的保存工作。
  六、各基层局应将本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各出口企业,在实际业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局研究解决。
  附件:
  1、《济南市国税局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略)
  2、《济南市国税局延期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申请表》(略)
  3、《济南市国税局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批准通知书》(略)
  4、《济南市国税局延期开具代理证明批准通知书》(略)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