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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主动式办税告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车购办、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提高税收工作的透明性,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8〕35号)的精神,市局决定将部分涉税事项中的关键环节纳入主动告知的范畴,具体内容如下。
  一、主动告知的办税项目
  (一)登记申报类3项:纳税申报、注销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纳税定额。
  (二)资格认定类2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三)发票类4项:普通发票领购、防伪税控资格认定及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超限量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最大开票限额变更。
  (四)减免税优惠类1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减免。
  (五)根据工作需要,市局确定的其他主动告知事项。
  二、主动告知的工作流程
  (一)向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主动告知的项目及流程
  1.新办税务登记的企业
  (1)主动告知的事项
  纳税申报、普通发票领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防伪税控资格认定及专用发票领购、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2)主动告知的流程
  ①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表时,税务登记岗工作人员应主动提供以上5个办税项目的主动告知书及“主动告知清单”,纳税人在填写税务登记表的同时,阅读并留存主动告知书。
  ②纳税人携带税务文书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时,税务登记岗位的人员应审核纳税人是否提交了盖章确认的“主动告知清单”。如果没有则只发给税务登记证正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则由办税服务厅妥善保管,等到纳税人盖章确认“主动告知清单”后到办税服务厅领取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主动告知清单”随同税务登记表一并进行归档管理。
  2.新办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1)主动告知的事项
  纳税申报、普通发票领购、个体工商户变更纳税定额。
  (2)主动告知的流程
  ①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表时,税务登记岗工作人员应主动提供以上3个办税项目的主动告知书及“主动告知清单”,纳税人在阅读并留存主动告知书。
  ②纳税人携带税务文书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时,税务登记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审核纳税人是否提交了盖章确认的“主动告知清单”。如果没有则只发给税务登记证正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则由办税服务厅妥善保管,等到纳税人盖章确认“主动告知清单”后到办税服务厅领取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主动告知清单”随同税务登记表一并进行归档管理。
  (二)向办理特定业务的纳税人主动告知的事项和流程
  1.主动告知的事项
  注销税务登记、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减免、超限量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最大开票限额变更、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告知项目。
  2.主动告知的流程
  (1)纳税人领取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的税务文书时,文书的反面或者专页即为该事项的告知书,该告知书要求纳税人盖章确认。
  (2)纳税人在提交相关业务文书的同时提交签字盖章的相关业务告知书,文书受理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审核纳税人是否盖章确认告知书。对于没有盖章确认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3)相关业务告知书的归档工作随同相关业务文书一并保管。
  三、主动告知的工作职责
  (一)市局职责
  1.征收管理处是主动告知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推进、指导主动告知工作的贯彻落实,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协调具体工作。
  2.市局各业务处室应按照分管业务范围负责确定相关主动告知事项的具体告知内容。
  在以上10项主动告知项目的基础上,各业务处室应根据税收政策的变化,及时增加、减少或修订告知项目内容,在告知项目或内容发生变化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修订并通知市局征收管理处,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印制更新后的告知书,并且及时在内网发布、更新有关主动告知的内容。
  (二)基层局职责
  1.基层局税务登记岗和文书受理岗负责按照市局规定的主动告知工作流程,向纳税人发放办税告知书及告知清单;
  2.基层局税务登记岗和文书受理岗负责审核纳税人是否在告知书或者告知清单上签章,并将其纳入税务文书档案管理。
  3. 基层局办税服务厅、征管科负责组织对有关工作人员就主动告知的工作流程、具体操作要求进行培训。
  四、主动告知的检查督导
  为确保主动告知工作的顺利开展、取得实效,市局征管处每年抽查两次基层局主动告知工作的执行情况,通过调阅原始业务告知书,电话咨询纳税人,实地了解纳税人对各局主动告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工作落实不到位、引起纳税人投诉的情况,一经查实,将按照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五、相关制度的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告知制度〉的通知》(青国税发〔2007〕64号)中第十七条“基层局相关部门主动告知的工作程序”现予以废止。
  附件:1.主动告知清单(企业)
  2.主动告知清单(个体)
  3.纳税申报告知书
  4.注销税务登记告知书
  5.个体工商户变更纳税定额告知书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7.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告知书
  8.普通发票领购告知书
  9.防伪税控资格认定及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告知书
  10.超限量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告知书
  11.防伪税控最大开票限额变更告知书
  12.软件及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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