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基层局、稽查局、局内各单位:
近日,省局下发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工作的意见》(鲁国税发〔2008〕138号,以下简称《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加强征退税衔接工作的重要性
各基层局要进一步提高加强征退税衔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组织退税部门人员、出口企业税收管理员认真学习省局《意见》,切实掌握《意见》中征退税衔接的工作内容,提高征退税衔接工作的执行效果。
二、做好对外贸企业的预审工作,加强征退衔接
截至目前,我市已分三批将外贸企业退税申报的预审工作下放各基层局。各基层局退税部门在预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按规定要求及时反馈税源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和反馈;税源管理部门在对外贸企业的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按规定要求及时反馈退税部门,切实加强对外贸出口企业的征退税管理。
三、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的作用,切实加强对各类退(免)税企业的日常管理
各基层局应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探索发挥出口企业税收管理员职能作用的有效途径。退税部门应主动加强与税源管理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将出口退税有关政策规定传达给税源管理部门,做好出口企业税收管理员政策培训,借助税收管理员管理企业、了解情况的优势,加强对出口企业的日常管理。
四、做好出口退(免)税认定的衔接,加强基础管理
省局《意见》明确:“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注销管理,全部下放到县(市、区)国税局”。退税部门应充分利用三大系统整合功能,及时核对出口企业的纳税人档案信息,重点包括开业、变更、注销、纳税人状态信息等,加强基础管理。通过企业纳税登记、退(免)税认定信息的适时互通,实现对企业状态的全程监控。
鉴于目前征管系统出口退(免)税认定流程尚未修改,为此,退(免)税认定仍按现行模式管理,待流程修改后按省局《意见》执行,具体执行时间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