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山东税收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2009年第3次车购税价格信息采集汇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车购税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2009年第3次车购税价格信息采集、汇总工作的通知》(货便函﹝2009﹞9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车辆购置税车辆价格信息采集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税政部门要做好价格信息采集工作的组织、督促、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管理汽车生产企业的税源管理部门要认真核对企业所产车辆的相关信息,依据机动车合格证资料和企业车辆销售资料采集价格等信息,切实保证信息采集工作质量。
  二、2009年第3期车价信息的采集、上报工作通过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进行采集、上报。根据总局要求,为便于考核和明晰责任,各单位在通过征管系统报送信息的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2009年第2期车购税车价信息采集、汇总工作的通知》(货便函﹝2009﹞070号)中《车辆价格信息采集表》的内容上报EXCEL表;填报“()市(地区)车辆价格信息采集情况明细表”(详见附件:2)、“()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车辆价格信息采集情况明细表”(详见附件:1)。
  三、为保证信息的及时汇总上报,各单位应在信息采集期的当月月底前完成本单位信息的采集、审核和汇总工作,并于采集期末当月最后一天前上报信息。
  各单位需报送的《车辆价格信息采集表》、“()市(地区)车辆价格信息采集情况明细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车辆价格信息采集情况明细表”通过内网分别向市局货劳处、车购税管理分局报送。报表采用EXCEL表格式。
  四、车购税管理分局在收到各单位报送资料后,按总局和市局要求审核汇总形成全市资料,并在各采集期次月5日前,报送市局货劳处,由市局确认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总局。
  五、今后车价信息的采集、上传、汇总工作,总局、市局如无其他特殊要求,各单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93号)规定和市局贯彻意见采集、上报,并按照本通知第二、三条上报的要求规定执行。
  附件:1.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车辆价格信息采集情况明细表
  2. ()市(地区)车辆价格信息采集情况明细表
车辆价格信息采集情况明细表.doc
车辆价格信息采集情况明细表(地区).doc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