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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9﹞34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价格
  自2009年7月1日起,增值税发票每份的销售价格按以下价格执行:
  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脑三联:0.55元/份
  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脑六联:0.90元/份
  增值税普通发票电脑二联:0.35元/份
  增值税普通发票电脑五联:0.70元/份
  市局已在CTAIS系统中对相关发票价格进行了维护,全市国税机关已于2009年7月1日起,按照新价格发售增值税发票。
  二、关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的通知》(鲁价格发〔2009〕149号)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山东省增值税防伪税控技术服务价格执行每年每户400元。
  三、关于发放《安装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有关事项告知书》问题
  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向每户需安装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发放《安装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有关事项告知书》。
  四、关于受理纳税人重新检测计算机问题
  各区(市)国税机关成立由办税服务厅(五市税政法规科)、信息中心组成的联合工作组,负责处理纳税人申请重新检测计算机的问题。对纳税人申请重新检测的,各单位可根据重新检测工作量安排检测时间,原则上应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计算机重新检测工作。检测主要内容为纳税人自带的计算机是否能够正常安装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在进行重新检测时,税务机关、服务单位、企业三方必须同时在场,并填写《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检测情况记录表》(附件),由三方签字确认。经过重新检测,对不能正常安装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属于纳税人计算机问题的,应告知纳税人自行更换计算机;属于技术服务人员弄虚作假的,应立即进行纠正,并督促服务单位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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