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经贸委(经委、青岛市发改委):
为做好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确认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确认时间
原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确认工作的通知》(鲁经贸循字〔2009〕88)号)中的确认时间调整为:企业于1月底前按照市、县(区)有关规定,逐级递交确认申请材料,市经贸委(节能办)会同财税部门于2月底以前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省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确认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办)会同财税部门于3月底前完成审核、确认。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确认暂定为每年一批,受理企业在上一年度购置的符合《目录》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确认申请。
二、不予确认的几种情况
有几种情况,不予确认:
1、申报设备不符合国家《目录》的,包括:
①申报的设备不在《目录》规定的应用领域的;
②性能参数达不到《目录》要求的标准的;
③申报的设备名称不属于《目录》设备名称范围内的;
④性能参数、应用领域完全符合,设备名称与《目录》名称明显不一致的。
2、发票的名称跟申报的设备名称不相符的。
3、发票填写不规范、不完整、不清楚的。
4、发票日期不在确认年份的。2010年批次只确认2009年度企业购买和使用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发票日期须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
请各市经贸委(节能办)按以上要求和鲁经贸循字〔2009〕88号文件的要求,组织好本区域2009年度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确认工作,按时上报有关材料。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抄送: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