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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2011年1月申报纳税期限问题的通知

各位纳税人(不含青岛):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0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2011年1月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季)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11年1月20日,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11年1月12日。
  请按时办理纳税申报事宜,望周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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