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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济财非税[2012]5号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商分局、财政局、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免征微小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开业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检验和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等行政性收费的免征工作,根据我市情况,现通知如下:
  一、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
  1、注册资本50万元(含)以下的有限公司及分公司;
  2、注册资金50万元(含)以下的非公司企业及分支机构;
  3、合伙企业;
  4、个人独资企业;
  5、个体工商户;
  6、其他符合《中小型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号)的小型和微型企业。
  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注册资本50万元(含)以下的有限公司和注册资金50万元(含)以下的非公司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或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改制为有限公司且注册资本超过50万元的,应当征收变更登记、年度检验和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等行政性收费。
  根据财综[2011]104号文件规定,上述行政性收费免征至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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