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工商分局、财政局、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免征微小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开业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检验和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等行政性收费的免征工作,根据我市情况,现通知如下:
一、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
1、注册资本50万元(含)以下的有限公司及分公司;
2、注册资金50万元(含)以下的非公司企业及分支机构;
3、合伙企业;
4、个人独资企业;
5、个体工商户;
6、其他符合《中小型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号)的小型和微型企业。
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注册资本50万元(含)以下的有限公司和注册资金50万元(含)以下的非公司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或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改制为有限公司且注册资本超过50万元的,应当征收变更登记、年度检验和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等行政性收费。
根据财综[2011]104号文件规定,上述行政性收费免征至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