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快煤炭产业结构调整,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和产业水平,促进煤炭工业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6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产业结构、培育大型煤矿企业和企业集团为目标,充分发挥优势煤矿企业理念、技术、管理、人才和资金优势,加大小煤矿关闭力度,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着力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产业水平和安全生产水平,推进鲁西煤炭大基地建设,保障能源安全,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推动、政策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依法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坚持培育大型煤矿企业、企业集团和建设大型煤炭基地相结合,淘汰落后产能,实现规模生产经营;坚持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秩序、合理开发煤炭资源和维护劳动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相结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坚持体制机制创新和安全管理相结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坚持保障能源安全、优化布局、改善结构和提高质量相结合,减少煤炭开发主体,保持全省煤炭产能总体稳定。
(三)发展目标。通过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科学整合,合理布局,形成以大中型煤矿企业为主的办矿体制,提高煤矿安全保障程度,提升煤矿企业整体发展水平。“十二五”期间,全省原煤产量稳定在1.5亿吨;发展壮大山东能源、兖矿两大省属煤矿企业集团;着力推进地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煤炭资源赋存条件较差地区(济南、淄博、潍坊、烟台、泰安、莱芜、临沂市和枣庄东部矿区)的煤矿企业生产规模不低于60万吨,其他地区(济宁、菏泽市和枣庄滕州矿区)不低于120万吨,地方煤矿企业重组整合到60家以内;大型煤矿企业煤炭产量达到全省总产量的75%以上;原煤生产百万吨死亡率继续保持全国领先水平。
二、兼并重组范围、主体和方式
(一)兼并重组范围。注册在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煤矿企业,包括省属煤矿企业、在鲁中央煤矿企业、市县属煤矿企业和其他所有制煤矿企业。其中,各产煤市已确定关闭的煤矿不参加兼并重组。重点鼓励和支持地方煤矿企业的兼并重组。
(二)兼并重组主体。根据上述发展目标,原煤生产能力不低于规定生产规模的煤矿企业,或已拥有至少一处矿井生产能力在30万吨及以上、安全基础管理扎实、资产优良的煤矿企业,可作为兼并重组主体。煤矿企业生产规模由在山东省境内已经形成和批准在建的产能确定。
支持省属煤矿企业和具有经济、技术和管理优势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落后企业,鼓励优势煤矿企业强强联合,鼓励优势煤矿企业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鼓励按照现有煤炭生产布局和区域相近的原则实施兼并重组,鼓励电力、冶金、化工等企业以参股方式参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煤矿企业集团。
(三)兼并重组形式。以资源为基础,以资产为纽带,通过企业并购、协议转让、联合重组、控股参股等多种有效方式,开展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国有煤矿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可采用资产划转的方式;非国有煤矿企业之间或国有与非国有煤矿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可采用资源、资产评估作价入股的方式。兼并重组后,新形成的煤矿企业要实现资源、资本、生产、安全、经营、组织等方面的统一。鼓励在被兼并煤矿企业注册地设立子公司。
三、兼并重组工作步骤
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自2012年9月开始,到2015年12月结束。
第一阶段:制定方案(2012年9月至2013年2月)。各产煤市对本地管辖煤矿企业资源储量、生产布局和企业结构等方面进行调查摸底,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订兼并重组方案,确定兼并重组主体和被兼并对象,确定保留煤矿企业个数和最小生产规模,于2013年2月28日前报省政府审批。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安全监管总局、能源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2013年3月至2015年6月)。按照批准的兼并重组方案,组织实施兼并重组工作。兼并重组企业双方按照有关规定签订相关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省政府派出指导组,指导各地区的兼并重组工作,协调解决兼并重组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2015年7月至12月)。兼并重组完成后,省政府对兼并重组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对兼并重组工作进行总结。
四、支持兼并重组的政策
(一)严格煤矿准入管理。巩固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成果,合理开发煤炭资源,生产矿井做到证照齐全有效,煤矿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省政府规定要求。新建矿井年设计能力不低于45万吨;生产矿井确因资源丰富需要扩能改造的,年设计能力不低于30万吨,并按新建矿井程序报批。
(二)支持企业提高生产力水平。对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优先规划、核准其新建煤矿、改扩建煤矿、坑口电站和综合利用电站以及煤炭加工转化项目;支持对被兼并重组煤矿实施采煤、掘进、运输机械化改造,对于因实施机械化改造而提升的能力,可以通过能力核定予以认可。按被兼并煤矿企业2007—2011年铁路煤炭年均外运量,为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增加年度铁路运力,优先保障兼并重组企业的煤炭运输。
(三)优化煤炭资源配置。对尚未开发的煤田,按照一个矿区原则上由一个主体开发的要求,科学合理划分矿区和井田范围,制定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依法出让矿区的矿业权。对已设置矿业权的矿区,支持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对毗邻区域进行煤炭资源整合,符合规定的相关矿业权,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四)加强财税政策扶持。省相关政策性资金向兼并重组企业倾斜,优先申报和争取国家煤矿安全改造、煤炭产业升级和煤矿地质勘探等项目资金;国有煤炭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可申请利用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专项资金。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和《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等规定执行。被兼并企业仍按原渠道纳税。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兼并重组企业,应按山东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08〕18号)和《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预〔2008〕19号)的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兼并重组企业的煤矿生产安全费用可以提高提取标准。
(五)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上市融资,支持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股权转让等融资方式筹集发展资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条件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各类金融机构要按照安全、合规、自主的原则,积极提供相应的授信支持和配套金融服务。鼓励省内商业银行设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专项贷款资金,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六)加快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各产煤市、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相关政策,加大工作力度,积极筹措资金,加快分离煤矿企业办社会职能,力争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分离国有煤矿企业(含已改制的原国有煤矿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
(七)建立煤矿企业退出机制。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67号)要求,2015年年底前完成年产30万吨以下煤矿的关闭工作。各产煤市政府和省相关部门要对全省年产30万吨以下的煤矿逐一调查摸底,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关闭规划,分年度分批组织实施,扎实做好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对于按规定可以保留的煤矿,而又主动退出煤炭生产且由兼并主体企业兼并的煤矿企业,退还其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和相关保证金,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其剩余的煤炭可采储量进行评估,报有关部门备案,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根据备案结果给予补偿。未达到规定生产规模且不参加兼并重组的煤矿企业,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到期后不予延期。
(八)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按规定时限办结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对小煤矿扩能改造项目,履行立项核准程序。对涉及工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等事项的,实行一站式集中办理,提供优质便捷服务;涉及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变更或转移,以非交易形式办理的,减免相关费用;对被兼并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按照国家和省企业重组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政策进行处置,符合国有资产无偿划转规定的进行无偿划转。
五、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快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是调整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一项重要任务,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切实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扎扎实实做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强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动兼并重组工作。省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综合协调和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兼并重组企业煤矿建设、安全改造等项目的扶持工作;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采矿权处置工作;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有关方面负责兼并重组煤矿企业财务资产管理和指导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人员安置的指导和协调,做好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工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变更工作;省地税部门负责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山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监察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兼并重组工作以产煤市、县(市、区)为责任单位,各产煤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三)强化监督,有序推进。各产煤市政府每半年要向省政府报告本地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进展情况。有关部门要按照批准的兼并重组方案,健全和完善方案实施的监督机制,实行日常督促、半年调度、年度考核和终期总结,加强对兼并重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按年度对产煤市兼并重组工作进行考核通报,并向省政府报告。对工作进展缓慢或弄虚作假的,给予通报批评;对于被确定为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在2014年6月前没有实质性工作的,按程序取消其兼并重组主体资格。
(四)加强监管,确保安全。各产煤市、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2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省属煤炭企业和中央企业在鲁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42号),进一步细化、分解和落实好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切实承担起被兼并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被兼并企业要认真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加强资产和生产管理权移交前的安全管理,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平稳进行。坚决杜绝兼并重组过程中因安全监管监察缺位、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
(五)维护权益,确保稳定。各产煤市、县(市、区)要加强对职工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和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处理好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问题,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新建和改扩建煤矿等项目要优先录用被兼并企业分流人员。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置债权债务关系,落实清偿责任,确保债权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做好宣传,营造氛围。各产煤市、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深入宣传我国和我省能源形势,宣传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宣传介绍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先进经验和工作成果,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