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中央直属科研机构转制后,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2003年底止,免征企业所得税。其减免税手续的办理按本通知及省国税局皖国税发﹝1997﹞156号文件规定和要求,由各市、地国税局审批。凡我省中央企事业单位及中央与地方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在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下的,由各市、地国税局审批;达到并超过500万元的,应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审批后税前扣除。
二、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