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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皖政﹝2000﹞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通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自行制定先征后返政策的危害性,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按照当地政府统一要求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属于地税部门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要立即清理、纠正;对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文件、通知、会议纪要等形式制定的,地税部门要迅即提出清理意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清理、纠正工作,并从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三、凡违反《通知》规定,擅自保留或继续制定并执行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省地税局将按照《安徽省地方税务执法错案追究暂行办法》(皖地税﹝1999﹞60号)规定,严肃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四、各地要在4月10日前以市、地为单位,将清理、纠正情况上报省地税局。
  五、省地税局决定将此次清理、纠正工作列入今年税收执法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在适当时候对各地的清理、纠正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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