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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00年1月1日起,我省各类企业的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限额统一调整为800元。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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