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0﹞18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非贸易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既关系到境外机构及个人征免税问题,也关系到境内支付人能否及时地办理购付汇手续问题。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做好对外宣传工作,争取购付汇企业及个人的理解和配合。同时,要公开办事机构,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尽量减少对售付汇的影响。
二、对无须出具税务凭证的对外付汇款项的,各级地税机关要主动向外汇管理局及银行等部门做好解释沟通工作,以保证购付汇业务的正常进行。
三、各级地税机关应注意收集售付汇征、补税情况,并于2000年5月31日前,将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工作有关情况(包括征补税数额、存在的问题、需补充的措施等),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