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收情报交换工作是2001年涉外税收工作的一个重点。税收情报交换工作对于增强对跨国纳税人的管理、核查跨国偷避税行为具有重要作用。请各地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税收情报管理规程(试行)》,做好情报交换的各项工作。
二、各地应严格按照税收情报交换的程序和规定的要求,开展税收情报交换工作。
各市国家税务局应确定专人负责、专人检查、专人保管、专人登记制度,确保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转复及时、查处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