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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湿法绢云母粉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滁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湿法绢云母粉适用税率的请示》(滁国税发﹝2001﹞131号)悉。湿法绢云母粉是绢云母矿石经捣浆、分级、除砂、超细、增白等湿法工艺加工而成的矿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4﹞22号)规定,湿法绢云母粉属于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税范围,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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