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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挂面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销售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合国税发﹝2002﹞196号)悉。挂面是以面粉为主要原料,经加水调和、压切、烘干等简单工艺加工而成的生食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等规定,挂面属于农业产品中“粮食复制品”的征税范围,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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