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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莹石粉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宣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销售莹石粉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请示》(宣国税发﹝2003﹞80号)悉。莹石粉产品,是以开采的莹石矿石经破碎、碾磨而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4﹞22号)规定,莹石粉产品属于“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税范围,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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