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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徽天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批复

滁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徽天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滁地税﹝2005﹞134号)悉。为进一步做好该公司对所属单位的综合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精神,经研究,同意该公司2005年对所属企业收取总机构管理费。具体如下:
  一、管理费实行定额提取的办法。
  二、提取比例不超过所属企业销售(营业)收入的1%。
  三、提取的总金额不超过1163万元。
  请你局严格按照国税函﹝2005﹞11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督促企业按照同一比例进行管理费的分摊,做好管理费的使用及对所属单位的管理、服务工作。
  附件:
  安徽天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2005年度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名单

序号

单位名称

1

工程塑料厂

2

合肥海大

3

集体制冷件

4

模具制造厂

5

塑料复合制品有限公司

6

特种钢管有限公司

7

光电缆公司

8

特种钢管滁州分公司

9

安康电器公司

10

集团中大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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