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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培训中心:
  为积极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发挥政府采购的环境保护政策功能,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财政部、环保总局对2006年(财库〔2006〕90号)印发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扩大了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现将《财政部 环保总局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7〕20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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