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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2008年上半年稽核异常海关完税凭证清查工作入库协查结果信息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上海、天津、深圳、山西省(市)转来的2008年上半年稽核异常海关完税凭证清查工作第三阶段的海关入库协查结果信息(共107份)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查2008年上半年稽核异常海关完税凭证的通知》(国税函〔2008〕712号)的要求,结合此次下发的有关海关完税凭证海关入库协查结果信息,认真对抵扣方纳税人开展审核检查,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开展审核检查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9号)和《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6号)等文件的规定,区分不同的异常情况,分别进行相应处理,既不能对有问题凭证不处理,也不能一味地移交稽查查处。其中,对“无入库信息”的异常海关完税凭证,各地应认真查清凭证的真实来源及申报抵扣情况,发现涉嫌偷骗税的,立即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查处。
  二、鉴于外地回复海关入库协查结果信息较为滞后,此次海关完税凭证清查第四至第六阶段工作的完成时间相应推迟,但各地仍应抓紧开展工作,争取尽快全面完成。原则上,各地应于9月18日前完成第四至第五阶段的抵扣方核查处理及结果统计上报工作,9月24日前上报清查工作书面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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