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是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对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出现的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情况进行计税价格认定的行为。做好此项工作,对维护国家税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作用。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单位和人员,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税务机关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认真做好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要加强沟通,做好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宣传解释工作。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全面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
三、点面结合,全面推动。已经开展此项工作的地方,要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及时上报有关材料,为提高全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水平作出贡献。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情况,主动与当地税务机关协商,选择争议大、影响面广的部分涉税财物价格进行先行试点,待总结经验后全面推开。
四、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业务程序和具体原则、方法等,可按《关于印发安徽省抵税(应税)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价证〔2008〕87号)执行,其中与《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一律以《指导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