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安徽税收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8-2009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为大力倡导依法诚信纳税,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努力营造和谐税收环境,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国税发﹝2008﹞49号)规定,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2008-2009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范围。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在安徽省内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满两年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纳税人),参与此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二、评定时间。2010年7-9月。
  三、评定标准。根据《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确定的标准,按照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和接受税务机关依法管理等方面情况,从高至低依次评定为A、B、C、D四个等级。
  四、评定方法和程序
  (一)公布评定公告。各级税务机关应提前10日向社会公众和广大纳税人公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内容、标准、程序、时限等,并在办税服务厅提供《纳税信用等级考评申请审批表》(附件1,以下简称《考评申请审批表》)以供纳税人免费索取,同时在地税、国税网站上提供电子版下载。
  (二)纳税人递交申请。纳税人根据本办法及评定公告要求,在公布的评定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考评申请审批表》。对于地税、国税共管的纳税人,应分别向主管地税、国税机关报送。
  (三)信用等级审核。根据《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各级地税、国税机关分别成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及其办公室,按照规定权限审核评定纳税人信用等级。对于地税、国税共管的纳税人,首先由主管地税、国税机关分别评定,再按照从低原则,共同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对地税、国税机关分别单独管理的纳税人,以主管税务机关评定结果为准。具体程序如下:
  县(市、区)级评委会负责A级纳税人的初审和上报,负责B、C、D级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初审和复审评定;
  市级评委会负责对A级纳税人的复审和上报;
  省级评委会审定A级纳税人,并通过新闻媒体或税务网站等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没有重大异议的,即确定为A级纳税人,由主管地税、国税机关联合向其送达《纳税信用等级认定通知书》(附件2)。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颁发《A级纳税信用等级证书》。
  五、几点要求
  (一)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地税、国税机关要通过互联网站、新闻媒体、办税服务厅等途径或方式,加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宣传力度。及时发布公告,广泛开展宣传,鼓励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踊跃参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活动。宣传纳税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和服务内容,引导纳税人增强纳税意识,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
  (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各级地税、国税机关要加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中的协作配合,统一标准,提高效率,形成合力。一要加强信息传递。各级评委会及其办公室要加强信息收集和整理工作,建立健全地税、国税评定信息传递和共享机制。二要注重工作协调。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地税、国税评定工作沟通协调,尤其在对共管户评定过程中,相互尊重,实事求是,努力提高评定质量和效率。三要及时上报情况。各市地税局要主动会当地国税局,于9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联合向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报送A级纳税人推荐名单和评定情况统计表(附件3、4)。
  (三)严格标准,保证质量。要严格按照评定办法规定,认真评定每一户申请纳税人的信用等级,做到统一标准、公平公正,确保每一户纳税信用等级与其履行纳税义务表现相符。尤其在对A类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的评定过程中,各级地税、国税机关要从严掌握评定标准,确保评定质量,切实发挥A级纳税人信用示范效应。
  附件:1.纳税信用等级考评申请审批表.doc   
2.纳税信用等级认定通知书(略)
  3.市地税局、国税局A类纳税人推荐名单(略)
  4.市地税局、国税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情况统计表(略)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