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局宁夏军区司令部关于征收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经费的通知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物价局、工商局、监察局、审计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军分区,人民武装部,自治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定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保障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需要,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武装工作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经费统筹办法》规定,现将征收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经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从事个体经
营的公民、各类企业,不论其性质、隶属关系,均应当缴纳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统筹费(以下简称军训统筹费)。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军训统筹费的有关管理工作。
三、机关、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的团体、事业单位以及以行政事业性收费为经费来源的事业单位的人员,按上年工资总额的1.5‰,由所在单位统一向职工个人收取后,逐级上缴至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上缴同级财政,没有主管部门的单位,将军训统筹费直接上缴同级财政。
四、中央驻宁的机关、事业单位,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将军训统筹费上缴自治区财政。
五、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元月20日以前将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汇总计算后,附全年工资表原件或复印件一份,逐级上报至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上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应缴纳的军训统筹费。
六、各类企业(包括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的社会团体)按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的1.5‰。(含临时工、季节工等)缴纳军训统筹费。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七、具有本自治区城市户口的个体工商户和外省来宁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12元的标准缴纳军训统筹费。
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本级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有城市户口的个体工商户
和外省来宁个体工商户的军训统筹费的收缴工作。
九、各类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年检时,应同时提交税务部门认定的企业年度工资总额报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年检时,按税务部门认定的企业工资总额及规定标准,一次性收取上年度企业的军训统筹费。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军训统筹费,于每年4月30日前缴人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十一、机关单位的工资包括职务工资、基础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事业单位的工资包括职务工资、津贴;企业单位的工资包括除冬季取暖、医疗保健、电话补助、独生子女、妇女卫生、风沙、误餐费等项补贴以外的其他收入。
十二、财政、工商部门收取军训统筹费时,应当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向缴款单位开具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还应当向职工个人公布缴纳军训统筹费的数额。
十三、军训统筹费必须按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收取标准或者扩大收取范围。
十四、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土{书面申请,经同级兵役机关核准后,免缴军训统筹费。
1、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
2、福利企业和残疾人企业;
3、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损失的企业;
4、严重亏损企业或者破产企业;
十五、军训统筹费必须专项用于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
用。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1999年15号令规定,将其纳入预算外资金财政
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调剂使用。
十六、军分区、县(市、区)需要使用军训统筹费的,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训练任务,编报用款计划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从财政专户中核拨。
自治区本级收取的军训统筹费,由自治区财政厅核拨给宁夏军区,由宁夏军区司令部统筹下达使用。
十七、各级监察、审计、税务、兵役等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工商部门做好军训统筹费的征缴工作。
十八、对未按本通知规定,不缴纳或者不按时缴纳军训统筹费的单位及个人,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统筹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十九、财政、工商部门按照收缴入库的军训统筹费的5%提取手续费,用于支付征缴过程中劳务、奖励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