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地方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中明确规定:“各地区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从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1994年以来,我区为了吸引区外投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鼓励企业间的合作,相继出台了一些扶持企业的“先征后返”等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对吸引国内外投资,推动我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2号文件精神,在权限内做好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赋予民族地区的税收管理权限,经研究,并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1994年以来制定的各类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从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确定的地方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农业各税等地方税收的先征后返政策,在权限内改按税收减免政策执行,审批程序按减免税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于确需财政扶持的领域,应预算中相应安排,通过财政支出渠道予以解决。
四、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某些属于地方财政收入需要从税收上给予减免照顾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权限内决定,各地市县、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擅自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已做出的决定一律无效。
五、各级财税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积极主动加以落实,并严格按照税收管理权限,认真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