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会计师﹝评估师﹞事务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国家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接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申请对会计师(评估师)事务所企业所得税实行定率征收的报告》(宁会协发﹝2001﹞004号),申请对会计师(评估师)事务所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为止,暂对我区会计师(评估师)事务所全部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应税所得率核定为7%。
对其他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类事务所,其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可比照此规定执行。
二OO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