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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游泳适用税目的通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有关市、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游泳按“文化体育业”税目,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8年7月31日下发的宁地税(流)发﹝1998﹞194号通知中关于游泳池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本通知自2001年9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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