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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各征收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按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积极稳妥地开展完税证明开具工作,要求广大税务干部进一步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做好开具完税证明工作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要结合当地情况,除按自治区地税局规定应开具完税证明的外,可根据当地具体条件,逐步扩大开具完税证明的范围。
  二、各地地税机关可从扣缴义务人报送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范围内或信息化系统内掌握的纳税人纳税信息确定开具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但下列纳税人应纳入开具完税证明范围内:①全年交纳个人所得税3000元以上;②不论缴税多少,要求开具完税证明的。
  按照《宁夏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地税发﹝2004﹞115号)规定纳入重点管理的部分纳税人,如房地产、金融、电信、铁路、电力、煤炭企业经理、厂长、私营企业投资者等重点纳税人应逐步纳入开具完税证明范围内。
  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是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的前提和基础性工作,各地应结合税务机关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作,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制度。各地可结合开具完税证明工作,对扣缴义务人报送个人所得税明细表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对规定报送而未报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的要纠正,未按规定范围报送的要完善报送范围。
  四、对纳入开具完税证明范围内的纳税人,无论扣缴义务人是否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以及纳税人是否提出要求,税务机关均应根据系统内掌握的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汇总纳税人全年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经核实后,于年度终了3个月内,为每一个纳税人按其上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开具一张完税证明。
  五、对实行了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但信息化条件暂不具备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开具完税证明要求的,须提供合法身份证明和有关已扣(缴)税款凭证,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开具其相应期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款的完税证明。
  二○○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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