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川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请求》(银地税发﹝2005﹞276号)收悉,根据国家有关企业所税征收管理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对纳税人既有住宿、又有餐饮,且在“财务上统一核算,能够分别记载住宿收入、餐饮业收入和娱乐业收入,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即应按纳税人的住宿和餐饮统一核算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同时在所得税汇算中应将住宿和餐饮收入统一汇算,多退少补。
二、对部分企业既有住宿又有餐饮业娱乐业的,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虽然,住宿部分又由企业自行经营,餐饮和娱乐业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包或者承租经营,但工商税务登记都未改变,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经营的,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就其全部所得统一汇算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三、在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上,只能根据企业核算情况确定其中的一种。对部分既有住宿又有餐饮业娱乐业的企业,由于其餐饮部分的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的反映,在征收中对纳税人住宿部分额的应纳税所得额实行查帐计算、餐饮部分应纳税所得额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的,两部分应纳税所得额应统一核算,并按合计后的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填报该类企业申报表、汇算清缴报表或税源报表时,应归类在查账征收户下并填报相应的表列项目,其中餐饮业部分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收入和成本费用项目栏应主要填报销售(营业)收入、销售(营业)成本,其他期间费用可不填列。其中销售(营业)成本统一按“收入×(1-应税所得率)”计算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