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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各直属单位,银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省以下(含省级)各级税务机关的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步对每个纳税人建立收入和纳税档案,实施“一户式”的动态管理的要求,自治区地税局及直属征收单位和各市、县地税局应逐步实施“一户式”的动态管理,并对每个纳税人建立收入和纳税档案,具体“一户式”动态管理方案自治区局另行制定。自治区地税局从2006年起,逐步对自治区内中央企业和自治区国资委控管的企业实施“一户式”动态管理,各市县地税局及自治区直属征收单位除将上述单位也纳入“一户式”动态管理外,还应结合当地实际适当扩大“一户式”动态管理范围。对确定的“一户式”动态管理纳税户,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及自治区各征收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建立该管理户的个人重点税源档案,以便随时跟踪其收入和纳税变化情况。
  二、各地要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建立健全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结合信息化程度逐步建立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未健全的要在2005年底前健全。各地应充分利用现行的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逐步按要求实施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和全员全额管理。
  三、在健全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上,各地可将原按《规程》要求建立的“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基本情况登记内容、个人所得税重点税源档案”内容完善为总局要求的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内容,档案管理内容只能结合当地实际增加,不能缺项。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收入档案式样全区统一(具体见附表)。
  (一)从2006年起,自治区内部分中央企业和自治区国资委控管的共32户企业(附件二)的副厂级以上领导人全部纳入自治区局个人所得税重点税源档案,市县局及自治区局直属征收单位个人所得税重点税源档案仍按《规程》第三条要求建立。
  自治区重点税源档案由征收单位用Excel表格的形式填写,通过FTP向自治区地税局(税政二处)每年1月20日前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基本信息表》(附件三),每月20日前报送上月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表(附件四)。
  (二)各地在2005年底以前要对建立的个人重点税源档案情况进行自查,档案建立不完善的要按本通知规定在2005年底前建立健全。银川等四市及自治区直属征收单位应于每年7月20日前和次年1月20日前,分别将所建立的重点纳税人的半年和全年的基本情况及收入、纳税等情况(累计数),用Excel表格的形式填写《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汇总)表》报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政二处)。
  四、各地可结合“一户式”动态管理,逐步实施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从2006年起,各地可从部分“一户式”动态管理的纳税户中选择实施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进行双向申报制度,如结合信息化程度先行选择自治区内部分中央企业和自治区国资委控管企业的副厂级以上领导人试行双向申报制度,以后逐步扩大到中层以上干部,直至该“一户式”动态管理纳税户的所有纳税人实行全员纳税申报。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相关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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