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法规
|
政策解读
|
视频
|
问答
|
工具
当前位置:
首页
>
地方法规
>
宁夏税收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县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与下列补充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我区自用的地下建筑应税房产原值应以房屋原值进行折算,折算的具体比例为:
1、工业用途的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2、商业和其他用途的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附件:财税﹝2005﹞181号
相关问答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
出售固定资产增值税的减半征收额算不算政府补助?不算的话应如何处理?
房产税如何征收?
外地人北京摇号社保和个人所得税都必须具备吗?
财税部门与财政部门有什么区别?
相关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城市公交站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开发区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房产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公布农业用土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房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城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
搜索排行榜TOP10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房产税、城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从我省取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开发区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外商投资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委托代征单位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
沈阳地方税务局关于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收藏中华财税网
|
把中华财税网设为首页
关于中华财税网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诚聘英才
|
商务合作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