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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宁夏回族自治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有关市、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近接部分市县询问《宁夏回族自治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宁地税发﹝2005﹞51号)执行中的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人。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按实际收入的10%计征”包括除企业所得税以外的涉及房屋出租的所有税种。
  三、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执行营业税起征点的政策规定。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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