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总工会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的补充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现将有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会经费申报表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总工会统一印制,在工会经费申报表未印发之前,暂时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纳税申报表。
二、对即未纳入财政统一划拨工会经费,也不在税务部门征税范围的事业单位,由各市、县产业工会于4月20日以前补报自治区总工会,统一纳入税务代收。
三、对全国总工会批准按系统管理经费的铁路、金融、民航等产业工会所属基层工会上缴地方总工会的经费,按全总规定的比例代收。具体代收比例为:铁路、民航所属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部分的5%代收,金融所属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部分的15%代收。
(一)铁路、民航代收公式
代收公式=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5%
(二)金融代收公式
代收公式=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15%
四、6月30日前能够主动补缴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单位可免缴滞纳金;
从7月份起对逾期、少缴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单位加收滞纳金。
五、税务代收工会经费专用账户以市、县(区)税务机关为单位设立,每个分局只能设立一个代收经费专用账户。代收经费专用账户为无息账户,协议定期转账到自治区总工会设立的税务代收工会经费专用账户。
自治区总工会税务代收工会经费专用账户如下:
单位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总工会
开 户 行:工行银川市西城支行
账 号:2902002129200024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