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近接部分市、县咨询执行宁财(税)发﹝2006﹞208号文件的有关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从2006年1月1日开始按月全额抵扣各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扣完为止。已超限额减免税款的依法追征。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扣税办法按国税发﹝2006﹞8号执行。
二、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每月安置下岗失业人员15人(含15人)以上的,报自治区地税局审批;每月安置下岗失业人员15人以下的,按宁地税发﹝2002﹞208号文件执行。
三、下岗失业人员由原单位已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可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和再就业优惠证,直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对2006年1月1日之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符合条件但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文件执行。上述企业的申请期限截止到2006年6月30日。
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严格按照财税﹝2005﹞186号文件和宁劳社发﹝2006﹞43号文件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