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决跨年度海关商品码申报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解决跨年度海关商品码申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31号,以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在受理、审核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报时,对2006年报关(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上的申报日期为准),2007年出口(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上的出口日期为准)的货物,如其报关单打印的海关商品码与总局商品码库不一致,经过认真核实,如确定属于《通知》中所列情况,可按《通知》要求对此类疑点人工挑过。
二、各地在进行上述问题处理过程中,务必严格把关、认真审核,严禁随意扩大可人工挑过的疑点范围,要严格按照规程进行人工挑过的操作,同时做好记录,以便日后备查。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