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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营业税按期纳税起征点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 ,有关市,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确保鼓励创业、充分就业目标的顺利实现,妥善处理好组织收入与保持稳定的关系,更好的促进我区经济的跨越式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精神,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2008年7月1日起,将我区营业税按期纳税起征点由现行的月营业额3000元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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