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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地税局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区局机关各处室:
  为使全区地税机关督查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确保政令畅通,促进效能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规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地税工作实际,制定了《自治区地税局督查工作规则》(试行),已经2008年9月5日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自治区地税局督查工作规则(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效能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使全区地税机关督查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保证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重大决策及区局党组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加强督查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区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督查工作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措施,是确保上级和本级作出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以及各项工作顺利实现的重要措施,是加强效能建设,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督查工作要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督查工作,切实加强对督查工作的领导,增强督查意识,改进督查方式,加大督查力度,注重督查效果。各级地税机关办公室为督查工作的管理部门,主管本机关督查工作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督查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自治区地税系统督查工作任务,是保证各级党委、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重大决策及区局党组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一) 各级党委、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以及上级文件和会议决定中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二)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对地税工作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自治区地税系统年度工作会议、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决定和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局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年度重要工作目标和阶段性重要工作的贯彻落实;
  (六)各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七)新闻媒体对地税工作反映问题的办理情况;
  (八)重要信访案件和群众反映问题的办理情况;
  (九)上级单位及同级有关部门来电、征求意见、会签文件的办理情况;
  (十)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地税督查工作,应按分发、承办、督办、督查、反馈、考核、通报、归档的工作程序进行。
  (一)分发。对局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由办公室督查人员进行登记;根据批示和交办事项内容,下发《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通知单》或《督办通知单》转相关责任部门办理。
  (二)承办。承办单位收到《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通知单》或 《督办通知单》后,应按照督办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在反馈承办情况时,要力求做到快速、准确、精炼、规范,并经主管领导审定后送督查部门。承办单位如认为督办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应立即退回督查部门并说明理由,不得自行转送其他部门办理。
  (三)督办。督办事项下达后,督查人员应采取跟踪检查、实地督查、电话等方式,对承办单位落实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情况进行督办。做到重要事项,重点督办;紧急事项,跟踪督办;特殊事项,随时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对有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一般应在要求时限内提前1个工作日完成;特殊事项和急件,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非急件7日内办结;难度较大的件应在15日内办结;短期内无法办结的要定期向主管领导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申请延期办理。
  (四)督查。对于局领导批示的重要事项要进行实地督查及时促进工作落实。同时,对一些重要批示和重要工作,未按《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通知单》或《督办通知单》要求办理的,下发《督查通知单》,责成承办部门及时办结。
  (五)反馈。对承办单位上报的反馈报告进行审核把关,符合办理要求的,及时呈送局领导阅批;不符合办理要求的,退回承办部门进一步或重新办理后上报。
  (六)考核。根据自治区地税局效能建设的考核内容和程序对各级地税机关督查效能管理目标进行考核。
  (七)通报。督查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通报。半年小结、年终总结。
  第七条 立卷归档。凡由督查部门处理办结的督查事项的有关资料,均按档案部门要求,立卷归档,妥善保管,以备查用。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领导负责制度。凡列入督查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实行主管领导和部门领导负责制。主管领导负责,牵头部门和协办部门的领导具体负责。
  第九条 工作责任制度。督查工作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一级督查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上一级督查部门要指导下一级督查部门开展工作。情况特殊的,上级机关可以越级进行督查。
  第十条 请示报告制度。督查部门对在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工作困难、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办结的,要说明原因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办结时限。区局批转给基层局的督办重大事项,按照要求时限办结后,要以专报形式上报区局办公室。
  第十一条 通报制度。督查部门要随时掌握督查事项的进展情况,对工作任务完成好的要给予通报表扬;对不按时限完成的,甚至敷衍塞责、拖延不办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税机关要设立相应岗位,选配和明确督查人员,及时催办、检查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对违反办文时限规定,特别是拖延、推诿而贻误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将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自治区地税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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