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作进一步明确,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我区现行退免税管理体制,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和宁东局国税局,由市级局办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认定、受理、审核、审批工作;其它地市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认定、受理、初审由研发机构所在地的县(区)局办理,主管市级局负责审核、审批工作。
二、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对已办理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加盖“已申报退税”章,并按规定留存和保存。
三、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申请退税,主管退税机关要实地核实设备的采购情况,并建立监管台帐。
四、在五年监管期内,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必须每年对企业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做好核查登记。如监管期内发生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等行为的,须按有关规定补缴已退税款。
五、各局做好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工作的正常进行。
附件:
1、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监管台帐;
2、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监管情况登记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一○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