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监督和管理,落实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促进社会福利企业的健康发展,自治区民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决定对全区社会福利企业进行2012年度检查,现就年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方法
县(市、区)民政、税务部门负责对辖区社会福利企业的年检自查工作;地级市民政、税务部门负责辖区县(市、区)社会福利企业的年检工作;自治区民政、税务部门负责全区福利企业的年检验收工作。
二、年检范围
经自治区民政厅认定具有社会福利企业资格一年以上的各类社会福利企业均应进行年检;未经自治区民政厅进行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不在年检之列。
三、年检时间
年检工作从8月中旬开始,到10月结束。县(市、区)于9月上旬完成自查;地级市于10月底前完成年检;自治区于11月完成年检验收工作。
四、年检标准
年检标准按照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国家民政部民发﹝2007﹞103号、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92号和宁民办﹝2008﹞6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凡符合标准的为年检合格社会福利企业,其中1-2项不符合标准的,为限期整改的社会福利企业,3项以上不符合验收标准的,视为不合格社会福利企业。凡不合格的取消其社会福利企业资格,并收回《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一)企业与实际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员签定了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二)企业残疾职工占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的比例达到25%(含25%)以上,且不少于10人,安置的残疾人员没有重复就业情况。
(三)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安置的残疾职工支付不低于自治区政府规定的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企业依法为安置的残疾职工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五)企业具备适合每个残疾职工工作的岗位及相应的设备和设施。
(六)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本《通知》所指残疾人员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盲(视力)、聋(听力)、哑(言语)、肢体残疾和智力残疾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员。
五、年检工作重点
为做好本年度年检工作,各地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
(一)对季节性临时用工较多的企业,各地在年检时要认真按月仔细核查其工资发放表、缴纳社会保险票据等原始凭证,对残疾人员安置比例达不到标准的,取消其社会福利企业资格。
(二)残疾人员是指企业安置的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盲、聋、哑、肢体残疾和智力残疾的人员。《企业残疾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与工资发放表不相附的、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和超龄上岗的,不得计入在内;对有意瞒报残疾职工人数、弄虚作假的企业,取消其福利企业资格。
(三)对不具备独立法人、独立场地、独立核算、独立经营条件及虽实行“四独立”,但企业规模、人员与产量、产值不相适应,税负明显高于关联企业,存在税负转移的社会福利企业,要进行严肃查处,并取消其福利企业资格。要加强对企业集团下属独立纳税的社会福利企业的监控,对发现与集团内部其他独立纳税主体共同弄虚作假、转移税负的,应取消其社会福利企业资格。
六、年检工作要求
(一)各级民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在时间和人员上确保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参加年检的社会福利企业要认真填写《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社会福利企业年检登记表》,并提供《年检自查报告》、《企业全体在职职工花名册》、《企业残疾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企业职工工资发放表》、企业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说明等表册和相关资料,报各级民政、税务部门核审。各级民政、税务部门对所辖福利企业按标准进行年检。(年检报告书下载地址:宁夏民政信息网 nxmca.gov.cn)。
(三)社会福利企业申报社会减免税时,应向基层税务机关出示年检报告书,税务部门在确认年检合格、证章齐全后,为社会福利企业办理减免税、退税。
(四)税务机关对上报资料不全的福利企业,有权不予减免税。对已通过年检的社会福利企业,民政、税务部门可随时组织抽查,发现情况不实或弄虚作假的,不予或取消减免税,并对弄虚作假的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五)各级民政、税务部门要以廉洁、公正、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依法按程序进行年检。严禁地方保护主义,严禁收受贿赂,严禁吃、拿、卡、要或摊派。
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涉及到依法维护残疾职工合法权益,鼓励企业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岗位,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等诸多方面。因此,各级民政和税务部门务必相互配合,认真组织实施,严把政策关、程序关和质量关。
对年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年检工作结束后,市、县(区)向自治区民政厅和税务部门写出书面总结报告,自治区民政厅对年检合格福利企业进行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