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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表﹞》的通知

市国税系统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9号)精神,结合我市税收征管情况,原我市使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表)》中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从3月份起停用,纳税人纳税申报时不再报送上述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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