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综合负担率的通知
各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0﹞44号)精神,现将我市从事娱乐业的个体工商户的综合负担率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1、从事游戏机厅的有证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收入按23%的综合负担率计税。
2、从事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酒吧、咖啡厅、迪厅的有证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收入按18%的综合负担率计税。
3、从事仅供少年儿童活动的游乐场或游艺项目的有证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收入按8%综合负担率计税。
4、从事其他娱乐业及网吧等项目的有证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收入按13%综合负担率计税。
5、从事餐饮业兼营娱乐业并不能分别核算的有证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收入按15%的综合负担率计税。
6、对无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的,在上述调整税率基础上加征1%。
以上调整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