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级各总公司使用“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的通知
各总公司:
最近,冶金等工业总公司来函反映使用“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的有关问题。
针对原工、商业局转轨为总公司后收取的管理费是否继续使用“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的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明确如下:
一、对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无经营活动,以收取“总机构管理费”为主要经费来源并行使主管部门职责的总公司,可以暂时继续使用“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
二、主管部门向其所属集体企业收取的“总机构管理费”,不能超出原收取“行政管理费”的范围和比例。企业向主管部门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准予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