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天津市外地进津建筑施工﹝监理﹞企业专用发票》的通知
各地方税务分局、天津市外地施工队伍管理站:
为加强外地来津工程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施企业、外监企业)的发票管理,经研究,启用《天津市外地进津建筑施工(监理)企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施工监理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工监理发票》为我市行业专用发票,适用于外地来津从事建筑、安装及其他工程的外施企业和从事工程监理的外监企业。
二、《施工监理发票》为外施企业、外监企业与我市建设单位或建筑企业结算工程价款和监理费(包括分期结算)的唯一合法凭证。
三、《施工监理发票》在外施企业、外监企业结算工程价款和监理费(包括分期结算)时,由天津市外地施工队伍管理站开具。
四、《施工监理发票》自2001年3月1日启用。
五、《施工监理发票》由市地方税务局设计,指定发票承印厂印制。印制规格为185mm×130mm=32开,中英文对照,一式五联,其中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使用防伪水印纸印制,在规定位置使用红色荧光油墨套印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和号码,在发票名称两侧使用无色油墨印制"天津"、"地税"字样,在紫外灯或阳光下显示蓝色。每本25份,工本费7元。
六、《施工监理发票》由地税和平分局对天津市外地施工队伍管理站发售、检查、缴销。
七、《施工监理发票》启用后,我市建筑安装企业仍使用《天津市建筑安装行业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