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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纳税问题的通知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促进我市广播电视事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结合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网络公司)现行的核算形式,现对市网络公司及其各区、县有线电视中心(局)有关纳税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有线电视中心(局)向有线电视用户收取的收视费、网络加密费,按税法规定全额缴纳营业税,由所在地地税分局负责征收。市网络公司按规定向各区、县有线电视中心(局)收取的收视加密费,不再征收营业税。
  二、市网络公司及其各区、县有线电视中心(局),均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各区、县有线电视中心(局)按规定比例上缴市网络公司的收视加密费,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分别由新技术产业园区地税分局和所在地地税分局负责征管。
  三、各区、县有线电视中心(局)收取收视费和网络加密费时,必须使用《关于统一天津市有线广播电视收视费发票的规定》(地税征函﹝2000﹞11号)规定的票据。
  四、征收税款的入库级次,按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对有线电视收费缴纳税收入库级次及结算返还问题的通知》(津财预﹝2001﹞ 28 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各地税分局对其应缴纳的税款不得擅自越权减免,对发现违反本通知规定的问题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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