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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1﹞8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奖惩细则>的通知》(银发﹝2000﹞58号)精神,重申有关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按企业分类管理的标准和条件。
  (一)A类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等生产周期通常在一年以上产品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2.年创汇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3.从未发生过骗税问题;4.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5.企业财务制度健全;6.属于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当年确定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
  (二)B类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连续二年创汇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生产企业可放宽为2000万美元以上);2.近三年来末发生过骗税或涉嫌骗税问题;3.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有退(免)税款;4.企业财务制度健全;5.属于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当年确定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
  (三)C类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近三年来未发生过骗税问题;2.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四)D类企业是指近三年来曾发生过骗税问题的出口企业出口企业一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评定为年度出口收汇风险企业或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须立即从A类或B类企业中转出,按照上述规定归入C类或D类企业管理。
  除上述所列,其他仍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津国税退﹝2001﹞1号)和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C类企业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各有关主管退税的审核单位和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对其财务核算进行有效监督。对未按规定时间和科目核算有关出口货物购进(生产)、销售过程以及征(免)税、出口收汇情况的,必须及时予以纠正。对于因上述原因影响当期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应及时调整申报数据。若发现企业违反财务制度和税法要求进行财务核算,且已办理完退(免)税,应及时与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沟通情况,建议调整已退(免)税款。同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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