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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国保险业专用发票》由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统一票样印制,各地税分局从票据管理中心领购,并对答保险公司发售。《全国保险业专用发票》填开票每册25份,工本费5.5元;机打票每包500份,工本费140元。
  二、小额、分散性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定额保险、机动车辆提车暂保险等保险业务及人寿保险业务使用的发票,按自印发票管理。原由保险公司自行印制的票据,自2001年11月1日起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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