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天津税收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工﹞贸改制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工)贸改制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局将根据外经贸部门备案子公司名单情况,及时向各有关单位通报我市子公司名单,请据此严格按照国税发﹝2001﹞84号文件规定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