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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用户可自行打印报关单有关问题的函>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用户可自行打印报关单有关问题的函>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1﹞72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凡我市出口企业委托通知规定地区有关出口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的,准许委托出口企业凭受托方提供的自行打印并经海关审核签章的报关单以及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的手续,在严格核对有关电子信息后,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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